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綁小孩跳天橋,是法律無情?還是大人造孽?
黑白的縫隙中,一線貧窮的尊嚴

還記得多年前的跳天橋事件嗎?其實我已經不記得了
看到介紹這部電影的文章,我打了幾個關鍵字,搜尋已遺失的記憶
讓我們將時間回遡到事發當時....
時間:2003年11月14日 下午2點37分
地點:台北市忠孝西路,靠近中山南路段的人行天橋
事件:高雄的三十八歲無業男子阮志忠,攜女跳天橋

一個正常的父親怎麼可能帶著女兒自殺呢?是什麼原因讓一位父親做出這種事?
五年前,阮志忠跟一位同居女友生下這名女兒,之後因為某些原因女友出走留下女兒
阮志忠將這名女兒扶養長大,五年後,阮志忠帶著這名女兒及至戶政事務所,希望辦理入籍
但不幸糟拒,原因是依照民法第1063條的規定,妻之受胎,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,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,除非夫妻其中一方,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,而且必須在知道子女出生日開始一年內,提出否認的訴請。蘇秀美:「我們依照民法規定,不能給予女孩戶籍。」 
簡單的說,就是這位妹妹在出生時,生母跟別的男生有婚姻關係存在,所以"依法"不能入籍。阮志忠對於社會上規定無法理解,也無法接受,明明就是自已的親生女兒,卻因生硬的法律條文無法讓小孩認祖歸宗,也會影響她順利就學,在投訴無門之下走上這條路。

很難想像在現今還有這種事情發生,法律是很久以前定的,以前DNA鑑定並不是這麼進步,再加上民風保守,所以以婚姻關係來推測\判定小孩子的法定監護人,是很能夠理解的,但現今科技一日千里,民風也沒有以前保守,未婚生子大有人在,為什麼公家機關做事依舊這樣"講究程序"呢?如果當時現場有一位公務員願意幫他,建議他怎麼做可以順利完成入籍(幫他想辦法,而不是只會拿條文),我想這樣的事也不會發生,因為公務員是很了解公務程序的,很了解怎樣才可以解決他的問題,但公務員行事一向都依照生硬的規定來,然後就會演變成,沒有認識高層就很難做事。有時候我很想問你們是在幫人民解決問題嗎?當然我知道不是所有公務員都這樣,還是有很多好的公務員,只是這樣的人不多,不過也不可否認,台灣的公務員的確有在進步,以前的公務員感覺上像在以官的身份跟你講話,不是以服務人民的身份在跟你講話,現在如果你有問題跟他們argue,只要不是很無理,通常都會幫你解決。不過我還是希望可以進步到像我們這裡的公務員啦~他們都非常客氣,有問題也會盡量幫忙,再多次也不嫌煩,看起來很像民營的單位。

而針對阮某女兒的戶籍問題,高雄地院行政法庭強調,經親子鑑定,二人父女關係確定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,戶政事務所應以法院民事判決為依據,卻引用民法條文,應是認知有誤。


本案經阮志忠提起訴訟,高雄地方法院在九十年做出民事判決,確認阮志忠父女的關係存在。

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主任趙正惠說,今年阮志忠攜帶法院判決文前來辦理戶籍登記,雖然事實判決勝訴,經翻閱民法條文,該所認為於法不合,於是列為特案,請示內政部戶政司,戶政司同樣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,認為婚姻關係存續中,除非法定父母提出否認之訴,否則難以推定阮志忠與小女孩的親生血緣關係,由於小女孩的法定父母目前均不知去向,阮志忠收到回覆公文後,十分憤怒與失望。

(簡單的說就是阮拿勝訴的判決書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入籍,但依然被依"民法"駁回)



2009鹿特丹影展競賽片
韓國全州影展、香港電影節、日本福岡影展、英國愛丁堡影展、西雅圖影展
日本SKIP CITY國際電影節最佳影片
2009年台北電影節-最佳男配角


父親:妹仔,妳看得到我嗎?
女兒:看得到啊
父親:海那麼深,妳怎麼看得到?
女兒:我一直看、一直看、一直看……就看得到




延伸閱讀
不能沒有你官網

跳天橋事件新聞1

跳天橋事件新聞2

跳天橋事件新聞3




恭喜虎秋獻出了第一次!!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!!加油!!要當未來的名導演!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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